目的 調查了解醫(yī)生、藥劑師、公務員對腦死亡與器官移植及其立法的態(tài)度和建議。方法 以自行設計的包括10 個項目44 個問題的調查問卷,對廣東省在職醫(yī)生、藥劑師和公務人員進行調查。所有問卷在課堂分發(fā)并當場收回,檢查和記錄有效問卷后,統(tǒng)計相關數(shù)據(jù)進行描述性分析。結果 總共分發(fā)問卷1 400 份,回收1 063 份,有效問卷969 份。統(tǒng)計分析結果顯示被調查者對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的理解不夠充分,但74% 認可并接受腦死亡標準。而且他們一致認為器官獲取、使用及可能對捐獻者帶來的健康風險的保險和補償?shù)葐栴}都應有法可依。92% 的被調查者還認為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有必要立法,其中61% 的認為立法時機已經(jīng)成熟。結論 我國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是大勢所趨,內容必須包括患者、近親屬及醫(yī)療機構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鼓勵和加強對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等相關問題的教育。
目的對他克莫司(tacrolimus,F(xiàn)K506)和環(huán)孢素A (cyclosporine A,CsA )在藥代動力學、藥物作用機理、藥物副作用、臨床應用以及與霉酚酸酯(MMF)聯(lián)合用藥的療效等進行比較。方法復習近年來國內外相關文獻并進行分析比較。 結果FK506在預防及治療急性排斥反應,延緩慢性排斥反應,降低激素用量及移植后心血管病危險等方面較 CsA 有一定的優(yōu)越性,但CsA較FK506術后糖尿病發(fā)生率低且更為經(jīng)濟。另一方面,F(xiàn)K506或CsA與MMF聯(lián)合應用會取得良好療效。結論FK506及CsA均為安全、有效的免疫抑制劑,術后可長期服用。
肝臟移植、心臟移植及腎臟移植等已廣泛開展,大批受者長期存活。本文現(xiàn)就這組特殊人群在移植術后患膽道結石病的機理及其處理原則介紹如下。1器官移植受體膽石病的發(fā)生機理肝移植術后膽管結石與膽泥形成并引起膽道梗阻可隨時發(fā)生。除了明確的結石外,膽泥形成膽管鑄形并廣泛分布于肝內膽管也有報道。膽管粘膜損害、膽管梗阻、移植肝的冷、熱缺血、感染及膽固醇過飽和等都在膽管結石形成過程中發(fā)揮作用,但膽管梗阻可能是肝移植術后膽管結石形成的最重要因素[1]。膽管結石和膽泥形成的患者,絕大多數(shù)都伴有膽管狹窄,這個狹窄可以發(fā)生在膽管膽管吻合口和膽管空腸吻合口,也可發(fā)生在非吻合口處的膽管。膽管內異物如T型管或內支撐管也可作為結石形成的核心。除了這些引起膽汁淤積的物理學原因外,環(huán)孢素A(CsA)在膽石發(fā)生中也起了作用[2]: 它可抑制膽汁分泌,促進膽汁淤積,而FK506(普樂可復)似乎沒有這方面的副作用。此外,肝移植受者膽汁中膽固醇呈過飽和狀態(tài),且T管引流及膽酸池的減少還加重這種狀態(tài)。目前還不清楚膽道重建方式對膽道結石形成有沒有影響。但從理論上講,膽腸吻合會增加腸源性細菌進入膽道的機會,從而導致膽紅素去結合化,并進一步形成色素石。但到底是膽管對端吻合還是膽腸吻合后更易形成結石,目前尚無詳盡研究。
通過對我國器官移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分析,討論了當前我國器官移植立法中存在的問題:① 活體器官捐贈門檻提高,導致器官供應嚴重不足;② 隱性器官交易難以防范;③ 器官分配過程不透明,存在分配不公的問題。而解決上述問題的根本途徑在于:完善器官移植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器官捐獻的保障和補償機制,建立公平合理的器官資源分配機制以及確立腦死亡標準,為器官末期病患者提供更為廣泛的器官來源。
目的 通過比較世界發(fā)達國家器官移植立法和我國法律現(xiàn)狀,探討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立法現(xiàn)狀與面臨的挑戰(zhàn)。 方法 計算機檢索WHO 網(wǎng)站;美國NIH、美國移植學會(AST)、器官移植共享網(wǎng)(UNOS)、各國司法網(wǎng)站及相關會議論文和專家共識,納入與器官移植與腦死亡立法相關的法律文本、文件、部門文件和專家共識,排除與器官移植與腦死亡技術相關的文獻,將納入文獻按法律、法規(guī)、部門文件和專家共識分類分級,并根據(jù)不同主題結合我國情況作描述性對比分析。 結果?、?納入10 個法律文本、1 個法規(guī)、9 個部門文件和4 個專家共識。② 國外器官移植立法20 世紀60 年代始于歐洲,英國最早,美國第三。而腦死亡立法于1978 年由美國率先頒布。③ 1991年起,針對全球器官移植面臨的全局性關鍵問題,世界衛(wèi)生大會(WHA)等非政府組織先后頒布了7 個共識文件,以規(guī)范業(yè)內人士行為。④ 中國(包括港、澳、臺)至今尚未制定法律,均靠相關法規(guī)監(jiān)管器官移植,比美、英立法落后40 年和46 年。 結論 中國器官移植和腦死亡立法上存在至少以下6 種挑戰(zhàn):① 死亡標準選擇與器官供體來源。② 對旅游名義的跨國界器官移植的監(jiān)管和防范。③ 活體供者的風險評估及防范(保險方式)。④ 尸體器官捐獻者的選擇權—— 配偶、父母、子女的權限界定。⑤ 器官捐獻的無償或補償原則。⑥ 腦死亡與器官移植法律單獨還是合并立法。以上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研究來解決。
目的 通過比較發(fā)達國家器官移植和腦死亡立法前后移植量的變化,探討立法成效,提出我國器官移植與腦死亡立法的策略與思考。方法 檢索美國器官移植共享網(wǎng)、世界捐贈與移植監(jiān)測網(wǎng)、美國科學移植登記網(wǎng);中國肝移植注冊網(wǎng)、中國國家統(tǒng)計局等相關官方網(wǎng)站(截至2008 年12 月6 日),收集各國器官移植及捐獻數(shù)量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按國別和移植器官種類進行對比描述分析。結果 ① 查找到2003 ~ 2005 年英國、美國、新西蘭、西班牙、法國、意大利、德國、澳大利亞8 種器官移植及器官捐獻數(shù)量;1988 ~ 2007 年美國和西班牙尸體捐獻數(shù)量;2002 ~ 2006 年澳大利亞各州移植總量;1993 ~ 2006 年美國器官移植數(shù)量; 1988 ~ 2008 年3 月美國肝、腎移植數(shù)量;1993 ~ 2008 年3 月中國肝移植數(shù)量,2000 ~ 2004 年中國部分省市腎移植數(shù)量。② 美國器官移植數(shù)量占絕對優(yōu)勢。③ 合并立法代表國西班牙2003 ~ 2005 年百萬人口捐獻率位居八國之首。④ 南澳大利亞州政府采用西班牙捐獻模式后4 年百萬人口腎移植率平均值高出其它各州。⑤ 美國10 年活體腎移植占移植總量比例明顯高于肝移植量,提示唯一器官與雙器官的捐獻對活體供者的風險不容忽視。⑥ 全球保障器官移植穩(wěn)步發(fā)展的可行做法包括:由國家簽訂國際多邊或雙方條約;非政府組織規(guī)范;行業(yè)自律;專家共識指導;建立病人同盟。結論 全球器官移植開展得好的國家,無一不與器官移植和腦死亡法的成功制定和不斷完善及措施配套、保險跟進和宣傳普及有關。我國應把握與國際醫(yī)學同步發(fā)展的機遇,借鑒國外在腦死亡和器官移植問題上的成功做法,發(fā)揮后發(fā)優(yōu)勢,進行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
目的 尋找不同移植器官發(fā)生慢性移植物失功(chronic graft dysfunction,CGD)的變化規(guī)律,證實不同器官CGD發(fā)生率不同與移植器官種類有關,即CGD的器官特異性。 方法 網(wǎng)上獲取OPTN/ SRTR(organprocurement and transplantation network/ scientific registry of transplant recipient)2006年報,收集近10年全球29.6萬余例各種實體器官各時點移植物存活率。根據(jù)總表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用圖示法尋找移植物存活率在各種移植實體器官的變化趨勢;根據(jù)分表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按不同年齡組、性別和人種作圖,進一步觀察趨勢。以不同時段移植物存活率為變量,分層聚類分析,將各種實體移植器官分成兩類。確定低存活標準,將各種實體移植器官不同時段移植物存活率與之比較,用森林圖法直觀展示高低不同的兩類。 結果 各時段邊緣供腎、單獨胰腺移植、腎移植后胰腺移植、小腸移植、尸肺移植和心肺移植的移植物存活率在不同年齡段(18 ~ 34、35 ~ 49、50 ~ 64歲)、性別和人種均較低。以各種實體器官移植1991 ~ 1995年和1996 ~ 2000年兩個時段的1年、3年和5年移植器官近期存活率(GSR)為變量聚類分析,上述低存活器官聚為一類,與低存活率相關。以邊緣供腎GSR 為標準,上述低存活器官兩個時段3月、1年、3年和5年GSR 均比邊緣供腎低[3 月GSR ,OR 0.26 ~ 0.92;95%CI(0.20,0.35)~(0.61,1.39);1 年GSR,OR 0.30~ 0.87,95%CI(0.23,0.37)~( 0.78,0.97);3年GSR 5年GSR,OR 0.12~ 0.87;95%CI(0.09,0.71)~(0.75,1.0)]。 結論 CGD在不同器官的變化具有規(guī)律性。各種實體移植器官GSR可聚為高低存活兩類,低GSR器官為邊緣供腎、單獨胰腺移植、腎移植后胰腺移植、小腸移植、尸肺移植和心肺移植,表現(xiàn)為高發(fā)早發(fā)CGD。
隨著腦死亡認定和器官移植開展所引發(fā)的問題在器官移植案例上大量涌現(xiàn),使得死亡認定是采用心肺死亡標準還是腦死亡標準之爭日趨加劇,參與腦死亡和器官移植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不清的矛盾越發(fā)突出,這一切要求國家從立法上就死亡和器官移植問題清楚表態(tài)。國家在規(guī)范死亡認定標準和器官移植及其相關問題上,支付成本最小、收益最大、最適宜法治社會的介入手段是通過立法。 筆者認為,在制定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問題上,或可以由全國人大制定專門的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法;或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部分補充和修改法律的方式完善有關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條款;或可以由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方面的行政法規(guī),如目前已經(jīng)制定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或可以采取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律解釋方式對腦死亡和器官移植進行立法;或可以考慮由最高人民法院單獨就自然死亡認定與器官移植問題做出司法解釋。 在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的法規(guī)選擇上,各省、市(經(jīng)濟特區(qū)所在地的省、市除外)不具備有關腦死亡事宜的地方立法權,但有制定器官移植事宜的地方立法權;經(jīng)濟特區(qū)享有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方面的地方立法權。在已經(jīng)存在腦死亡和器官移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前提下,可以以政府規(guī)章、部門規(guī)章方式就腦死亡和器官移植問題進行執(zhí)行性立法。 在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路徑上,可試選擇由點到面、由局部到整體、由個別省市試點到全國推廣的路徑,這樣做既可增大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的可行性,又能提高腦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的成功率。
目的 了解Toll樣受體(TLRs)信號傳導通路及其在器官移植中的作用的研究進展。方法 通過文獻檢索并總結TLRs及其配體結構、功能的特點,就近年來TLRs信號傳導通路在動物實驗和臨床器官移植中的作用的研究進展進行綜述。結果 TLRs在器官移植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TLRs的活化可激活特異性免疫系統(tǒng),使移植物發(fā)生缺血再灌注損傷、急性排斥反應和慢性排斥反應,同時也可通過TLRs誘導免疫耐受。早期治療措施的干預可減少器官移植中移植物因缺血再灌注損傷所致的TLRs激活,從而提高移植物存活率;同時,針對TLRs及其介導的信號傳導通路的相關免疫抑制靶點研發(fā)出的高效免疫抑制藥物可減輕器官移植后缺血再灌注損傷和免疫排斥反應。結論 TLRs信號傳導通路在缺血再灌注損傷、免疫排斥及免疫調節(jié)中起著重要作用。